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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规录取学生怎么处罚-违规招生学生怎么办
tamoadmin 2024-11-01 人已围观
简介1.关于考研违纪的问题2.考试违规处理方法?3.严重违规或被停止招生关于考研违纪的问题关于考研违纪的问题:1、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,将按照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》严肃处理。对弄虚作假者,不论何时,一经查实,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、录取资格或学籍。2、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,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将按照《
1.关于考研违纪的问题
2.考试违规处理方法?
3.严重违规或被停止招生
关于考研违纪的问题
关于考研违纪的问题:
1、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,将按照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》严肃处理。对弄虚作假者,不论何时,一经查实,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、录取资格或学籍。
2、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,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将按照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严肃处理。
情节特别严重的,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,同时,对在校生,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;对在职考生,通知考生所在单位,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3、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《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》;考生诚信状况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。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、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,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,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。
4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,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行为;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;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、答案的 行为;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。
考试违纪行为:
1、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2、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;
3、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4、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的;
5、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、影响考场秩序的;
6、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;
7、将试卷、答题纸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;
8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;
9、考生在开卷考试中,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;
10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。
以上内容参考:百度百科-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
考试违规处理方法?
法律分析: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、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,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;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,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。
法律依据: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
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、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、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,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,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;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,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。
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、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,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,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:(一)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;(二)组织团伙作弊的;(三)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、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。
严重违规或被停止招生
■ 对已录取考生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,属违规
■ 考生违规,将被取消报考、入学资格
■ 考生毕业后发现违规,学历、学位将无效
7月9日,教育部发布了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针对个别地区和高校存在的擅自扩招、特殊类型招生暗箱操作、徇私舞弊等问题,《办法》明确了规范处理招生违规行为的措施,维护招生秩序,保障招生公平、公正。
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,《办法》适用于高校录取本科、专科学生的活动,也适用于高级中等学校(简称高中)招生,研究生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,参照执行。
根据违规主体的不同,《办法》分别规定了六类相应的违规行为。高等学校的违规情形包括:违规发布招生简章、虚假招生宣传、未予信息公开、未按照计划招生、未按标准录取、向考生收费等。
高中的违规情形包括:滥用推荐权、违规公示、弄虚作假、违规办理学籍档案、违规为考生填报志愿、有偿推荐或组织生源等。
考生的违规情形包括: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或优惠条件、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、冒名顶替取得入学资格等。
招生考试机构的违规情形包括:未按照计划和标准投档、违反程序投档、违规补录、未予信息公开、监督不力等。
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情形包括:地方招生政策违规、擅自改变招生计划和类型、要求违规录取、监管不力等。
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情形包括:更改考生信息、对已录取考生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、违规请托、泄露信息、弄虚作假、违反回避制度、收受贿赂、参与非法招生等。
对于不同的违规主体,《办法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。高等学校违规的,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给予减少招生计划、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;对责任人员,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。
考生违规的,在报名阶段发现的,取消报考资格;在入学前发现的,取消入学资格;入学后发现的,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;毕业后发现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、学位证书无效,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;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、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,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,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。
此外,对于高中、招生考试机构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行为,《办法》规定了限期整改等程度不等的处罚措施;对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也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。
对于以上主体的违规行为,如果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《办法》规定,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。招生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,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,还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实行问责。《办法》规定,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,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出复核或申诉;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。(记者 董洪亮)